现证明王李XX,男,身份证号码44069871356987452X,从2012年1月起在我单位工作,任店面经理职务,其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 3200元。自2014年1月,因王三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,为护理王三锋,王李四向我单位请假68日。请假期间,我单位已扣发其全部工资。
特此证明。
广州市XXXXXX有限公司(单位章)
2014年5月21日
备注:本范本由广州XXXX律师网提供,仅适用于存在家属护理伤者的情形,若没有家属在陪护理,默认按同等级别护工报酬计算护理费,现为80元一天。